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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导语: 秘密研究社:**农村自留地的权属规定**农村自留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宅基地附近或村庄周围耕种的自留用地,具有集体所有、家庭使用的属性。其权属规定明确界定,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一、集体所有**农村自留地归集体所有,这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基本原则。集体所有意味着自留...

Author:苑鸿轩Cate:蜜桃Date:2024-09-21 16:09:02

农村自留地的权属规定详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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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留地的权属规定

农村自留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宅基地附近或村庄周围耕种的自留用地,具有集体所有、家庭使用的属性。其权属规定明确界定,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集体所有

农村自留地归集体所有,这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基本原则。集体所有意味着自留地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都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侵占或私自买卖。

二、家庭使用

集体经济组织将自留地分配给成员家庭使用,家庭有权耕种、收获和收益。家庭成员在自主经营过程中,享有对自留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三、承包经营期限

自留地的承包经营期限一般为30年,期满后可以重新承包。承包期间,承包方有义务合理利用自留地,并按时向集体缴纳承包金。未能履行义务的,集体有权收回自留地。

四、承包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自留地承包资格。承包后,承包方享有对自留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非成员不得承包自留地。

五、自留地变更

自留地发生变更时,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调整。调整时,应优先考虑原承包方及相关成员的利益。

六、自留地的面积限制

国家对农村自留地的面积设置了上限,以防止自留地过分集中。具体面积标准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般为每户0.5-1亩。

七、自留地的用地范围

自留地主要用于农作物种植,不得改变其用途从事非农业生产或建设。违反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自留地。

八、自留地的传承

承包方去世或丧失劳动能力后,自留地的承包权可以依法由其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继承后,新承包方应当继续履行原承包方对集体的义务。

九、自留地的收回

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以下情况下收回自留地:承包方违反承包合同或法律法规;承包方非农业人口过多以致自留地长期闲置;集体经济组织需要收回自留地用于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公益事业。

十、自留地的保护

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留地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改变自留地的用途。违法者将受到法律追究。

总结

农村自留地的权属规定明确界定了自留地的集体所有、家庭使用属性,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这些规定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保障粮食安全,维护国家农村土地制度的稳定。

自留地权属规定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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